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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公庫透支額度適用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135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府所詢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適用非會員授信額度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3月17日府財金第0930061716號函。
    二、按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係「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非會員授信項目之一,故其額度應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後段(農會信用部適用)或第5條第1項後段(漁會信用部適用)所規定之限額內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惟所定額度上非必須與其他非會員授信項目之額度相同。
    三、關於農、漁會在農業金融法施行前,已與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依據原「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審定較高額度之透支契約,並已動支部分額度者,貴府建議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得繼續動支,待契約屆滿後再依新規定辦理乙節,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