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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會員授信業務釋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一一一六六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等問題,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 說明:
    一、依據○○縣政府○○年○月○日府財融字第0九三三00九七二五號函及○○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府財融字第0九三00二九九六七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逾期放款比率基準日應如何認定及該比率嗣後發生變動時應如何調整問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第七條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故請 貴府逕以各該農、漁會信用部所報,截至上年底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核定基準。惟自上一年底至 貴府受理各農、漁會請案之期間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各該農、漁會信用部進行金融檢查,其檢查報告並已送達 貴府者,則應以檢查報告中所列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核定基準。
    三、關於各該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嗣後發生變動時,是否應予調整其非會員授信範圍問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調整前項業務。」而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業務調整之申請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故 貴府核定各該農、漁會信用部之非會員授信範圍後,其逾期放款比率降低者,必須於次一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提出擴大其非會員授信範圍之申請,其基準日則依說明二計算,換言之,即 貴府核定之非會員授信範圍將維持至重新核定前。至於各該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提高者,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得由本會依職權調整其非會員授信範圍,貴府亦得向本會建議調整之。
    四、關於○○縣政府表示,由於部份農、漁會在本(九十三)年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尚未接獲地方主管機關轉頒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以致未及於會員代表大會中,依該辦法第四條第四項或第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四條第四項,將其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爰建議通案准於二月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農、漁會,均得由理事會決議其對每一非會員之放款總額,並報明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明年度再依規定辦理。鑒於部分農、漁會確有作業不及之事實,茲同意照宜蘭縣政府之建議辦理,即本年二月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農、漁會,均得由理事會決議其對每一非會員之放款總額,並報明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000四五號函說明三部份,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