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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087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問題,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縣政府93年3月2日府財融字第0933001998號函及○○縣政府93年3月3日北府財金字第0930110804號函辦理。
    二、授信審議委員應由總幹事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中提名4人以上,提報理事會核定,再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之,至於農業金融法實施前已選任者得續任,惟其變更時亦應循上述程序辦理,均無須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三、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為審議要項。
    四、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惟委員對於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其迴避之人數於審議該案件時應不計入委員總人數中。
    五、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存單質借、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消費性貸款,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於各農、漁會內部分層負責辦法中規定得由信用部主任以下人員核貸者,得免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授信案件之展期,仍應視同新貸案件,由各農、漁會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辦法及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