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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之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074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之適用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2月27日府農輔字第0930034508號函。
    二、關於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之規定,係揭示農、漁會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辦法應提報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核貸之授信案件,在程序上必須先報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該規定中雖未明定總幹事及秘書之層級,但並未排除渠等之核貸權限,即農、漁會仍得於其內部分層負責辦法中賦予總幹事及秘書對於授信案件之核貸權,惟仍應比照上述程序,於報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至於授信案件依其性質或金額,於各農、漁會內部分層負責辦法中規定得由信用部主任之下人員核貸者,不適用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