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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之涵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0004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信用部擬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2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擬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必須先行擬具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貴府核定後始得辦理,目前本會業已委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研定對非會員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範本,俾供各農、漁會參酌訂定。另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擔保放款類別,應訂明於各農、漁會所報之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中,請貴府於核定時依據其個別逾期放款比率情況加以審酌。
    二、前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同一縣市」係指貴府所轄行政區域之全部,即信用部可徵取座落於全縣(市)之擔保品,不必受其組織區域之限制。所稱「毗鄰二鄉、鎮、市、區」則係指位於貴縣(市)界,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有直接接壤之貴轄鄉、鎮、市、區農會或漁會,得選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中與其有直接接壤之2鄉、鎮、市、區,以座落於該二鄉、鎮、市、區內之不動產供作擔保;倘接壤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所轄鄉、鎮、市、區有2個以上者,農會、漁會應自行選擇其中2個,並訂明於上述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中,亦即其可徵取之擔保品座落範圍包括同一縣市及所選擇之毗鄰2鄉、鎮、市、區。至於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無直接接壤之鄉、鎮、市、區農會、漁會則僅能徵取座落於同一縣市之擔保品。
    三、另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及第5條第3項準用第4條第4項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含無擔保放款)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貴府備查。惟因今年部分農、漁會已在本辦法發布前召開過會員(代表)大會,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上述農、漁會准以理事會決議取代之,明年度再依規定辦理,至於本辦法發布後始召開者,則仍應請貴府督導其循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理事會決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