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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金融卡側錄並落實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管理,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之辦理情形,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字第092600065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防範金融卡側錄並落實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管理,各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之辦理情形,將列為金融檢查單位之檢查重點,請查照轉知所屬及會員金融機構。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檢查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自動櫃員機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立警示通報機制及連繫窗口,並能於假日及夜間處理警示帳戶及調閱錄影帶,建立抽查制度不定時抽查,並予以紀錄。
    (二)建立自動櫃員機異常提領監控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如查有異常情形,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另指定專人並建立自動櫃員機每日不定時巡查作反偵測機制(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紀錄。
    (三)指定專人每日監看錄影帶並作成紀錄,並對自動櫃員機及週遭之錄影帶保存六個月以上,錄影帶內容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並應繼續保存。
    (四)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設備應由專人負責操作、管理、監控及保養等工作,以確保攝錄作業之正常運作。
    (五)現行自動化服務區及無人銀行「門禁」刷卡設備已全面撤除,並張貼「無須刷卡入內」告示。
    (六)裝設專線服務電話2小時受理客戶申訴,全日保持電話線路暢通,專人受理相關金融卡申訴事宜。
    (七)定期檢視自動櫃員機處及其週圍之照明設備是否充足明亮。
    (八)對於報廢之自動櫃員機應嚴格控管或銷毀,並將報廢或銷毀處理情形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