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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新存戶開戶建立影像檔案方式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二)字第09220016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金融機構對新存戶開戶時建立影像檔案之方式,同意所提建議,不限於採拍照方式,亦可於現行機制下加強開戶櫃檯監視錄影設備且錄影檔案獨立保存,並於93年3月底前完成建置。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92年11月18召開「新存戶開戶留存影像檔案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及貴公會92年11月19日專案會議結論辦理。
    二、金融機構對新存戶開戶時建立影像檔案係屬銀行實務,為求作業之一致性,請貴會訂定相關作業要點或應注意事項供金融機構參考,並據以納入開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