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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錄影帶應暫行保存6個月以上,其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應保存至結案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二)字第092200140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自即日起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應暫行保存6個月以上,錄影帶內容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並應繼續保存,請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