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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受理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查詢票據信用資料須知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09200468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業務局92年9月2日台央業字第0920046814號函(二)】
    函令摘要:票據交換所受理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查詢票據信用資料須知
    一、為便利票據交換所提供民眾及工商業者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票據信用資料,特定本須知。

    二、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內容為:
    (一)電話語音
    查詢被查詢者最近1年內有無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戶紀錄。
    (二)網際網路
    第一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但民國90年6月30日以前之退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理註銷而已滿一年者,則不予提供。
    第二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但民國90年6月30日以前之退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理註銷而已滿1年者,則不予提供。
    前項查詢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滿6個月者之資訊,不再提供查詢。

    三、查詢人得依左列方式,查詢票據信用資料:
    (一)購買由台灣票據交換所發行之「票據信用查詢卡」直撥票據交換所查詢電話語音專線或利用網際網路進入台灣票據交換所網站(http://www.twnch.org.tw)查詢。
    (二)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語音專線或利用該公司設置之網際網路網站,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網站(http://www.twnch.hinet.net)查詢。

    四、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人須依「個人戶」、「公司戶」分別輸入左列資料:
    (一)個人戶(包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須輸入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公司戶(包括其他法人):須輸入被查詢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無公司統一編號者,以稅捐稽征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代之)。
    查詢人無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所列資料時,須輸入被查詢者之支票存款戶付款行金融機構金融代號及帳號。

    五、查詢費用:
    (一)電話語音每筆收費新台幣50元。
    (二)網際網路
    第一類 每筆收費新台幣100元。
    第二類 每筆收費新台幣200元。
    但查覆結果無法確定,須進一步向票據交換所查詢者,該筆查詢不予計費。

    六、查詢費用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購買由台灣票據交換所發行之「票據信用查詢卡」查詢者,於查詢時逐筆扣繳。
    (二)經由電話電信及網際網路加值服務查詢者,併計其他費用按月開單收取。
    (三)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小額付款機制」查詢者,於查詢時逐筆扣繳。

    七、使用「票據信用查詢卡」(以下簡稱本卡)者,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卡面額分為新台幣500元及1000元。
    (二)本卡可使用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
    (三)本卡自第一次使用日起2年內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可補差額換購新卡。
    (四)本卡若遺失,不得申請補發及退費。
    (五)本卡於各地票據交換所及指定地點出售。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規定辦理。

    九、本須知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陳報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