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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得做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項目(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092003777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暨管理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得做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項目。請查照並轉知(請查照)。
  • 說明:
    檢附中央銀行92年7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20041590號函影本乙份。
    (註:中央銀行92年7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20041590號函請參閱相關法規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