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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退票資料揭露期限變更為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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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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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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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92)金徵(研)字第06924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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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票據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之資料揭露期限,本中心自本(92)年8月6日起,變更為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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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為配合票據交換所修正「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自92年8月6日起,對於票據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滿6個月之資訊,不再提供查詢。本中心亦自92年8月6日起,同步將所有有關票信資訊產品中,票據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資料之揭露期限由現行退票日起3年變更為自清償註記日起揭露6個月。
二、上開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之資料揭露期限變更部分,本中心已報請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本中心正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及依同法第21條規定,於財政部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中。
三、檢附「D01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及「D03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含開戶)」產品畫面如附件,敬請 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