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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安全維護管理,防範歹徒藉機側錄資料並偽造金融卡盜領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六)字第092600035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邇來頻傳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及自動化服務區門禁,遭裝置側錄器或假鍵盤盜錄金融卡資料之情事,各金融機構應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安全維護管理,注意防範歹徒藉機側錄客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並偽造金融卡盜領存款案件發生,以維客戶權益。
  • 說明:
    一、為防範歹徒裝置側錄器材盜錄金融卡資料並偽造金融卡盜領客戶存款案件發生,金融機構應檢討自動櫃員機設置地點之妥適性,以維客戶執行交易之安全。
    二、各金融機構宜檢討自動化服務區門禁設置刷卡機之必要性,如認仍有設置門禁刷卡機必要者,宜加強刷卡機安全維護;另對自動化服務區無設置門禁刷卡機者,應於明顯處張貼警示標語告知客戶,以防止客戶誤認側錄器為門禁刷卡機而遭側錄金融卡磁條資料。
    三、金融機構應加強派員或委託保全公司巡查行內外自動櫃員機使用情形(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特別注意設置自動櫃員機處門禁及自動櫃員機周邊環境(如機體有否遭變動或增加不明設備),巡視時可採用電波偵測器等配備,協助檢查自動櫃員機是否有遭歹徒裝置側錄器;設置自動櫃員機處及其週圍之照明設備應充足明亮;對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系統,應定期(每日)指定人員觀看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帶,以期能及早發現異常狀況及時處理;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設備應由專人負責操作、管理、監控及保養等工作,以確保攝錄作業之正常運作。
    四、金融機構發現自動櫃員機及門禁遭裝置不明物體或側錄器材等異常情形,應即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帶等查明客戶金融卡或信用卡資料有否遭盜錄,如經查明疑有客戶金融卡或信用卡資料遭盜錄,應即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對可能被盜錄之金融卡或信用卡資料,屬本行客戶者,應即以電腦控管辦理停卡並通知客戶換卡;屬跨行客戶者,應即通知所屬金融機構及通報財金資訊公司轉知所屬金融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作業,以避免客戶金融卡遭偽造盜領。
    五、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導民眾定期變更金融卡密碼,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時注意週圍是否有不明物體,且於輸入密碼時以手遮蓋,以減少密碼遭盜錄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