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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以傳真取款條方式辦理之交易是否涵括提現、結匯、國內外匯款等交易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二)字第09280111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銀行以傳真取款條方式辦理之交易,是否得涵括提現、結匯、國內外匯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行92年5月9日(九二)中總業管字第2501號函。
    二、銀行得據客戶以約定之傳真取款條辦理交易,惟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具備足以確認傳真文件真實性,及防止如需要外匯實質交易文件等之同一交易文件於其他銀行重複使用之機制,以確保交易安全及效力。
    (二)應依公平原則與客戶簽訂合約書,合約書須明確規範辦理交易之範圍與程序、權利義務之歸屬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三)若涉及需要認證文件或本人親自辦理之交易時,應排除傳真文件指示方式之適用。
    (四)應確實遵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