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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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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提高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意願,以穩定農民生計,促進農業經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業保險之要保人。
前項農業保險,以經農委會核定符合農業政策或公告補助保險費之保險商品為限。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要保人繳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所需資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第六點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八點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第九點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一年。但保險期間逾一年者,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實際保險期間核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僅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支付全額保險費金額;借款人獲政府補助同保險之部分保險費且核貸金額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應於貸款資金撥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保單或相關繳費證明文件影本,供貸款經辦機構留存。

第十三點

本貸款本金得按月平均攤還或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繳付。但借款人退保後,應即全數清償該貸款本息。

第十四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第十五點

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第十六點

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