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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投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092801111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係以基金財源作為擔保,該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亦由國庫概括承受,故其性質為對中央政府之債權,其風險權數為零。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業等金融機構投資該類債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