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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逾1年之建造中自用行舍土地是否屬於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2款所稱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之範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字第092801089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取得已逾1年之建造中自用行舍土地是否屬於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2款所稱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行92年5月13日中總財字第4018號函。
    二、依本部89年12月28日台財融(一)第89771455號函釋示略以,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其「短期」係指自所有權移轉之日起1年(含)以下者。但如有特殊原因,經提出購置作為自用使用之具體計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最長得為2年。
    三、前開函釋業刊登於本局網頁(www.boma.gov.tw)-金融法規(請於發文文號欄位以全形數字數入89771455,再按「搜尋」,即可查得該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