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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收到偽造券幣應依「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辦理,不得將偽鈔再行流出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發字第092002680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維護金融同業整體形象,請惠予轉知 貴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對於收到偽造券幣之處理,應依照本行「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之規定予以截留作廢,並隨通報單送繳本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不得將偽鈔再行流出,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行於91年10月15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並於10月16日以台央發字第0910058967號通函各金融機構辦理。
    二、本行近日據報,有某金融機構將蓋有「偽造券作廢」戳章之偽鈔流出,嚴重影響金融同業形象,並牽涉法律責任,除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查處外,特函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對於偽造券幣之處理,應確實依照旨揭辦法辦理。(相關辦法請查閱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