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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受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資格規定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9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內容:按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8條之規定。又該公正第三人之認可辦法及其公開拍賣程序,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條第3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第1項第3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據此有關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經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上開規定受強制執行機關(法院)之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因該法對於受委託之資產管理公司或公正第三人並未限定須具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經紀業之資格,是以該資產管理公司或公正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自不受該條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