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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已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委外處理係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項目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10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茲核定金融機構辦理「已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委外處理係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16款之項目,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暨美商摩根大通銀行92年1月29日(九二)大通字第1887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慎選受託機構,且提供予受託機構之資料限於客戶之財務報表、公開資訊(如研究報告)及內部資訊(如額度使用狀況、收入及股東貢獻度),並切實執行客戶資料之保密,如因受託機構或其僱佣人員之疏失,損害客戶權益,金融機構仍應先對客戶負責,再依責任歸屬向有責之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