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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揭露非法人組織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提供會員查詢

  • 發文機關: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九二)金徵(研)字第0140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非法人組織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資訊,本中心自即日起修訂並揭露於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D01及D03)產品中,提供會員查詢利用,請查照並周知 貴機構所屬營業單位。
  • 說明:
    一、在查詢非法人組織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時,如受查戶(非法人組織)負責人與該組織退票發生時或被宣告拒絕往來時之負責人一致時,則揭露該非法人組織在此負責人任期中之所有退票及拒絕往來紀錄(如附件一);如受查戶負責人在會員查詢時已變更,則在原負責人任期中所發生之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將不予揭露(如附件二)。
    二、在查詢自然人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時,如受查戶在擔任(或曾擔任)非法人組織之負責人期間,該組織具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時,將一併揭露該紀錄,並於該紀錄下方加註說明此紀錄乃為其所負責之非法人組織之紀錄,以與受查戶本人之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有所區別(如附件三);如受查戶在擔任非法人組織之負責人期間,該組織無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則將不予揭露該非法人組織之紀錄(如附件四)。
    三、以上退票及拒絕往來揭露期限仍維持3年;查詢點數亦不變動。
    四、會員金融機構經由財金資訊公司徵信子系統連線查詢者,俟財金公司配合修改介面程式後,方能提供修訂後之畫面。
    五、如有疑問,請洽本中心資訊部經辦○小姐,分機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