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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所稱提示期間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2000004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內容:關於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第66條第2項準用第45條規定,除有以特約縮短或延長外,提示期間為發票日起6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