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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3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部公路總局函為抵押權人可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用以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債務及其設定程序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
  • 說明:
    一、復 貴部92年1月7日交路字第0910074124號函。
    二、查動產抵押物不限於由債務人提供,即第三人亦得提供,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訂有明文。爰動產抵押交易契約之當事人包含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4條之規定,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均應記載上揭契約當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