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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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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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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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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3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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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 貴部公路總局函為抵押權人可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用以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債務及其設定程序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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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 貴部92年1月7日交路字第0910074124號函。
二、查動產抵押物不限於由債務人提供,即第三人亦得提供,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訂有明文。爰動產抵押交易契約之當事人包含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4條之規定,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均應記載上揭契約當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