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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債務清償順序及逾放比率計算等相關問題(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09100563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轄○○縣農會建議「農會得經理事會決議,於債權未清償前,與債務人另訂契約變更債之清償先後順序,以降低逾放比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縣農會91年11月27日○○字第344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關於債務清償順序問題,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年1月24日公壹字第00499號函對於有關銀行借貸契約7項約款之建議修正方向,其中對於抵充權之約定部分,認為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指定。
    三、至於逾放比率之計算問題,本部90年3月22日台財融(二)第90703775號函已揭明:「鑒於近來部分行庫,對於已轉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授信案,以辦理變更授信條件,在延欠本息不需繳清、變更條件後所需繳納利息亦可採部分記帳方式,轉列為正常放款,已影響銀行逾期放款列報及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茲重申銀行辦理前開變更之放款,若未符合本部83年2月26日台財融832292834號及86年12月1日台財融第86656564號函有關免列報逾期放款範圍之規定者,仍應列報逾期放款。」隨函檢附上開2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