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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債務清償順序及逾放比率計算等相關問題(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092000024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轄○○鎮農會請示有關逾期放款清償債務之抵充順序與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抵充順序擬予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12月30日府財金字第0910285999號函。
    二、關於債務清償順序問題,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判例認為:「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故當可另以契約訂之。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年1月24日公壹字第00499號函對於有關銀行借貸契約七項約款之建議修正方向,其中對於抵充權之約定部分,亦認為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