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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否需檢具債權人同意書始同意其變更負責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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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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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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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融(一)字第0910054147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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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公司負責人變更,其所有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否需檢具債權人同意書,始同意其變更負責人登記乙案,復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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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 貴部91年11月12日交路(一)字第0910011207號函。
二、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應由契約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共同申請變更登記。」,次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及第27條有關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係規定應載明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並未將法人之代表人列入,又鑒於法人為契約當事人時,縱代表人變更,亦不影響債權人對動產擔保標的物之權利,爰法人之代表人變更者,毋須由契約當事人共同申請變更登記,亦毋須檢具債權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