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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時效期間之計算由「不算入始日」改為「算入始日」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091005173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票據發行滿1年退票之相關規定, 貴所擬遵照最高法院91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辦理,即票據時效期間之計算,由「不算入始日」改為「算入始日」乙案,同意備查。本局63年4月26日(六三)台央業字第532號函,並予停止適用。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