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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讓與、委託經營、股份轉讓得將相關財務資料提供交易對象之條件範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180117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金融機構進行(或擬進行)合併或將一部或全部業務讓與或委託經營或以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於符合下列條件範圍內,得將金融機構進行上述交易目的相關之財務資料,提供予進行合併(讓與、委託經營、股份轉換)之交易對象:(一)該財務資料之提供係基於上述交易上有評估金融機構資產之必要。(二)金融機構與交易對象間須簽訂保密協定。(三)交易對象必須確保接觸資料者不會外洩財務資料,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且不得有其他不當利用之行為。(四)交易對象內部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
    二、第一點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信託業以及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