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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收受扣押命令後,先通知義務人取款,再函報不實存款餘額者,將依法追究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100441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1年9月11日行執一字第0916001166號函,請查照(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