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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受託機構執行業務不得以銀行名義為之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二)字第091200127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受委託機構執行業務不得以銀行名義為之,應向客戶表明係受銀行委託處理特定事務之獨立受託機構,且其營業處所不得張掛銀行名義之招牌使民眾誤認為銀行之分支機構,其人員亦不得自稱為銀行人員。請 查照並請轉知各會員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 說明:
    銀行為高度信用之特許行業,非銀行不得以銀行名義從事業務。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加強控管並定期稽核,確實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以銀行名義執行業務,若有受委託機構張掛銀行名義之招牌或告示,則以銀行未經核准擅設分支機構,違反銀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