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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收取規費及開辦性質之手續費應充分告知並將收取標準書面明確揭露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44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收取「規費」或「開辦」性質之手續費,銀行應向消費者充分告知,並將手續費收取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揭露。
  • 說明:
    本部79年7月12日台財融第790084772號函,有關各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時,應以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視客戶信用加減碼承作,不得再行收取手續費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