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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存戶身分確認防範詐騙集團以偽造身分證盜領存款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23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防範詐騙集團於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後,以偽造該客戶之身分證於聯行開立第二存款帳戶並以電話語音轉帳盜領存款案件發生,各金融機構應依本部90年6月5日台財融(二)第90706967號函逕研商「如何防範詐騙集團以偽造身分證盜領存款相關事宜」加強存款戶之身分確認,以維存戶權益,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請查照)。
  • 說明:
    一、各金融機構辦理存戶於聯行開立第二存款帳戶時,應向原第一開戶營業單位照會,並比對其留存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照片、筆跡及印鑑等是否均與原開戶營業單位相同,以確實確認客戶身分。
    二、如發現客戶有以偽造身分證辦理存款開戶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報警處理,並依本部83年3月31日台財融第831976314號函及83年4月15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一字0697號函修正「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規定立即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轉知各金融機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