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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風險控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74646號函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 主旨:
    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風險控管,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重申信用部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109年12月11日農授金字第1095074634號函轉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二)依本會106年8月28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01號函(諒達)所附之「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控管措施」及「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控管措施問與答」規定,覈實申報並依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一年度決算淨值比率分級增提備抵呆帳。
    (三)農(漁)會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有漏列報建築貸款情形者,應依本會108年10月29日農授金字第1085074477號函(諒達)說明四規定,除依前開106年8月28日函示提列備抵呆帳外,並應就漏列報金額再增提0.5%之備抵呆帳。
    二、為強化信用部對於旨揭業務管理及風險控管,經綜整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用部金融檢查,常見之不動產授信缺失事項(如附件),請就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重點查核項目,落實執行。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