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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原設定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之塗銷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字第091003230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內政部函示有關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原設定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之塗銷相關事宜案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1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10037927號函轉內政部91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371號函辦理。
    二、本案內政部函示略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原設定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經實施於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權利價值範圍內代為清償或提存者,該抵押權銷滅,無須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其限制登記亦失所附麗,自無再辦理塗銷限制登記之必要。實施者應依規將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截止記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