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對於債務人之老漁年金行使抵銷權釋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091002882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漁會代表吳○○先生提案建請本部行文行庫,對於債務人之老漁年金入帳時勿逕予抵銷欠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漁會91年6月12日省漁輔字第9102195號函。
    二、依民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所稱老漁年金如經匯入債務人在各債權行庫開立之存款帳戶後,該項金額己為該債務人對行庫之存款債權,行庫以其對該債務人之逾期放款債權與該債務人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似應為法之所許。且該類存款債權復無民法第338條至第341條所列禁止抵銷之情形,亦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決議「銀行借貸契約7項約款修正方向」第2點所列不得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故行庫行使抵銷依法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