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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人員配合政策辦理展延案件之擔保品重估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字第091801079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會建議授信人員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展延案件,建請金檢單位對本部88年8月2日台財融第88262424號函有關辦理擔保品重估之規定除銀行之利害關係人外,准免提檢查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貴會90年11月2日全授字2669號函及91年3月20日金融檢查委員會第21次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部88年8月2日台財融第88262424號函有關擔保品重估規定之精神,係為期銀行健全經營,有效控管授信風險及建立擔保品鑑估制度,檢查人員檢查重點著重於其制度規範之合理性及執行情形查核,故檢查人員對銀行提列檢查意見,有關擔保品重估與否並非唯一考量依據,而係視各銀行訂定制度規範之合理性及執行是否落實之情形予以認定,併附本部90年8月28日台財融(二)字第0090715065號函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