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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法33條之4第2項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第9073856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銀行法第33條之4第2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會89年12月27日全授字第2092號函。
    二、就授信前管理而言,銀行須對客戶進行徵信,評估其資金需求性、償能力、信用能力、未來望及擔保等,而就授信後管理言,亦應對之有所追蹤控管。此授信流程中,「是否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應以盡善良管理人意義務,從徵信中及授信貸後管理中發覺。
    三、如何認定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涉及事實認定問題,銀行法第33條之4第2項規定「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之事實態樣繁多,屬事實認定之範圍,如所屬會員銀行於具體之案例事實適用法律有疑義者,得向本部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