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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加強宣導使用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0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防制金融卡被盜刷冒領及減少損失,請即檢討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並加強向客戶宣導使用自動提款機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轉知(辦理)。
  • 說明:
    一、金融機構如有客戶金融卡被偽造盜領存款,應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財金資訊公司,以便對ATM及客戶帳戶等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加速找出犯罪共同點及偵查方向。財金資訊公司如須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時,由財金資訊公司逕洽辦理,並向財政部金融局報備相關事宜。
    二、為確保存款客戶權益,請督導營業單位,只要客戶投訴存款餘額不符情況,應即妥善處理,如經確認係屬金融卡偽造盜領案件,應於二日內將該等帳戶自90年10月起在ATM之查詢、轉帳及提領交易資料送財金資訊公司作交叉比對,並於受理投訴二日內查證完竣,並補足客戶被盜領款項後,將相關資料通報財政部金融局。
    三、對存款被盜領客戶補償損失時,應詢問客戶有無在其他ATM提款未成功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財金資訊公司彙集。
    四、請銀行督促各營業單位在ATM填鈔時,順便瞭解周圍有無可疑ATM,如發現可疑ATM應立即通知財金資訊公司查證。
    五、自發生金融卡盜刷冒領案件起之ATM交易錄影帶,請作較長期保存,如有提供給偵辦單位者,並請自行複製留存。
    六、請即清查瞭解銀行內部資訊系統是否遭到歹徒侵入及ATM系統是否可能使客戶金融卡資料遭竊取,並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以防止客戶在使用金融卡時資料被盜錄,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應通報檢調單位。
    七、應請切實依本部金融局89年12月19日台融局(四)第89773793號函規定,檢討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對報廢之自動提款機,應予嚴格控管或銷毀,杜絕被重新組裝之可能性,並加強向客戶宣導,使用金融卡及自動提款機時,應注意異常情形之處理,例如:客戶使用金融卡於某台自動提款機進行提款、轉帳或查詢交易,如發現明顯異常時,應即刻至另外一台自動提款機上變更密碼,並通知該發生異常情形之自動提款機所屬金融機構;如有金融卡被自動提款機扣住情形,應即刻通知所屬銀行,並於取回金融卡後,即刻變更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