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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金融機構合併或概括承受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之作業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0001415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請本部協調內政部對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規定經許可合併之金融機構辦理對已消滅金融機構原各項物權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以協助一案,復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0年10月18日全法字2393號函及內政部90年12月3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9018439號函(附內政部上函影本乙份)辦理。
    二、前開內政部函略以:「....法人合併或概括承受申辦不動產權利登記,因涉及申請人身分及相關文件等之核對,尚不宜以函文方式申辦登記;惟為簡政便民,於第一件登記申請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後,就同一事件在該所之續辦申請登記案,得援用第一件登記申請案所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將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登記機關備查者,得免逐案檢附,至所附登記清冊格式,倘該清冊已載有土地及建物標示,得準用之。」請轉知相關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