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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非基層金融機構之其他金融機構,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其在農業行庫轉存款提存準備金之規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九0)台央業字第02005138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將其信用部依法讓售或依命令讓與非基層金融機構之其他金融機構,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其在農業行庫之轉存款究應由孰提存準備金,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行「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與「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法定準備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兼復合作金庫銀行90年9月4日(九0)合金總專字第19554號函。
    二、農、漁會將其信用部依法讓售或依命令讓與非基層金融機構之其他金融機構,自讓受基準日起,其轉存款無論到期與否,農業行庫得接受該轉存款作為同業存款或解約,並由受讓金融機構自行提存準備金。
    三、農、漁會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自投資基準日起,其在農業行庫之轉存款於到期時無論領回或續存,均應由該新設銀行自行提存準備金;至於未到期轉存款屬免提準備金部分,則仍由農業行庫提存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