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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處理承受擔保品及是否適用銀行業免徵營業稅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第9074439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處理承受擔保品是否屬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8章財產管理中之財產,以及是否適用銀行業免徵營業稅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90年4月12日(九0)農輔字第900114182號函。
    二、關於農會處理承受擔保品是否屬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8章財產管理中之財產乙節,按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解釋係屬 貴會權責,對於承受擔保品是否屬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八章財產管理中之財產,本部意見如次:
    (一)查農會法第37條規定『財產』之處分,應經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而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50條規「本辦法所稱『財產』係指各農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等『固定資產』」,又依同法附件所列『固定資產』會計科目定義為「凡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其他設備等為『經營業務』所使用而具有固定性之資產皆屬之」。按農會信用部帳列之承受擔保品,係屬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以抵還其債務者,資產性質非為農會經營業務所使用之資產,自非屬農會法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之『財產』範疇,爰其處分似可免依農會法第37條規定報經會員大會決議。
    (二)本案 貴會來函建議擬將農會處分承受擔保品之核准權限,規定得由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訂定承受擔保品之處分規範,援權理事會處理,並將執行結果專案提報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乙節,經查目前各農會訂定之承受擔保品處理辦法,其核定層級均為理事會,如依 貴會建議改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除召開會議費時不敷成本外,亦恐將延宕農會處分承受擔保品時效。爰建議為「農會承受擔保品之取得及處分,應依理事會通過之承受擔保品處理辦法辦理,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而承受擔保品之執行結果,並應專案提報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三、至農會出售承受擔保品,是否得與銀行業一併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款規定免稅乙節,本部賦稅署認為「農會信用部與農會之其他營業部門分離而為個別之營業稅納稅單位者,...否則,農會信用部與其他營業部門合併以農會名義作為營業稅之納稅單位時,...其銷售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自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檢附該署致本部金融局函影本1份,請 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