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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應儘速與支存戶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九0)台央業字第02003263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票信管理新制即將於本(90)年7月1日正式實施,請各金融業者儘速完成與支存戶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事宜,並配合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票信管理新制之主要精神,係將現行以行政命令規定退票與拒絕往來之制度,改以契約方式加以規範,本行爰於二月中函請各金融業者儘速與支存戶辦理簽約事宜。惟依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各金融業者與支存戶簽訂補充條款之比率仍屬偏低,應請各金融業者加強通知存戶辦理簽約。有關各金融業與支存戶簽約情形,本行將每週發布新聞稿,並將請金檢單位配合做密集之專案檢查。
    二、鑑於支存戶中有部分係屬失聯之靜止戶,為免影響簽約比率之計算,請自文到日起就本局(90)台央業字第020031890號函格式,再增列靜止戶戶數及扣除靜止戶後之簽約比率,以利參考。
    三、另為使社會大眾(包括票據之發票人及執票人)均能充分了解票信新制,請繼續加強向客戶辦理宣導,各金融業者之總機構可再向本局洽領「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宣導小冊,置放於總分支機構營業廳櫃檯,供民眾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