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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不宜比照適用免列報逾期放款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第9014244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局函轉○○市農會所詢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得否免列報逾期放款乙案,由於債務人(借戶)可另尋覓他人作保或償還貸款,並未影響授信相關作業程序,尚不宜比照本部87年1月2日台財融第86661630號函之規定免列報逾期放款,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貴局90年4月6日高市財政三字第4574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部87年5月8日台財融第87721618號函及89年3月7日台財融第89062835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