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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等,並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六)第8991488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確保金融機構對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請轉知所轄基層金融機構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切實遵守法令,審慎處理客戶資料,強化對客戶交易安全管制措施,維護各項作業安全,並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請 查照。
  • 說明:
    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為強化民眾對金融機構保密工作之信心,各單位應加強行員保密教育,健全對客戶交易資料之檔案控管程序並善盡業務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