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釋示銀行法第76條相關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第9070056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釋示銀行法第76條相關疑義。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78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亦得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在權利質權之實行,依同法第901條規定,得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包括同法第893條及前揭第878條之規定。
    二、銀行法第76條所定「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亦包括前揭銀行為受清償訂立契約取得不動產或股票之所有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