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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重申央行有關規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檢貳字第0600507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茲重申本行前頒各函令,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切實辦理。
  • 說明:
    一、本行為督促金融機構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弊端,曾分別於82、87、88、89年間通函各金融機構就內部控制事項注意辦理(如附件)。
    二、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及搶案頻傳,茲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函規定切實檢討辦理外,並補充規定如次:
    (一)確實檢討金庫設置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單證、債權憑證之保管、現金運送作業、自動提款機之補鈔及安全設施等是否符合牽制及安全原則。
    (二)注意檢視有關重要印鑑之保管、保證書之簽發程序相關規範及作業控管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以防止各級人員私自對外簽發保證文件。
    (三)加強員工內部控制及法治觀念教育,建立各級人員操守之考管制度。
    (四)稽核部門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加強對內部控制制度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