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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自90年1月1日起應停辦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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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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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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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央業字第020043224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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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8條條文,業經本行於89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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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之施行期間業已修正至89年12月31日止,金融業自90年1月1日起,應停止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
二、另金融業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先通知存戶辦理結清帳戶之相關事宜,存戶於90年1月1日仍未辦理結清者,開戶行應將其帳戶餘額轉列「其他應付款」。
(二)自90年1月1日起,對於提示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不論前述轉列「其他應付款」之餘額是否足付,一律以其他理由辦理退票。
(三)對於結清帳戶並依規定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者,宜儘量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