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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應依有關資產處分相關法規辦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559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本部86年9月9日台財融第86808391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銀行於處分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時,仍應切實依有關資產處分等相關法規辦理,亦宜避免藉由將該等不動產出售予其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轉投資事業,而有規避銀行法第76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