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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借戶成立和解之效力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3258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縣○○鄉農會函詢逾期放款經理事會准後成立和解,可否對借戶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用以塗銷擔保品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乙案,本部核復意見如後,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9月25日八九府財融字第162997號函。
    二、依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是以逾期放款經和解後,其債權及請求權等業已消滅。惟金融機構與借戶雖經簽訂和解契約清償全部本息,仍未能改變借戶在債務償還紀錄上有瑕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