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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得提供客戶以行動電話辦理查詢、通知、轉帳等服務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1505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以行動電話辦理查詢、通知、轉帳等服務,得逕予辦理,並請於開辦該項服務時函告本部。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及外商銀行。
  • 說明:
    金融機構在不違反相關金融及消費者保護法令下,得提供行動電話銀行服務,並應確實作好資訊之安全控管及交易資料之安全維護,隨時檢討改進安全機制,且不得有受理客戶申請行動電話之情事。以行動電話辦理存款轉帳者,應依本部87年1月7日台財融第87700335號函之規定辦理,惟轉帳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得不受應事先約定第三人特定帳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