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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後自轉期續存日起未滿一個月內解約者不予計息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第892497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函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詢新台幣定期存款到期後轉期續存後1個月內解約者,可否依照銀行自行資金控管外幣定存方式,決定給付或不給付其續存存款利息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貴會89年7月18日全一字0980號函辦理。
    二、按定期存款到期後雖可轉期續存,惟查「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第4條各款續存存款利息之計算方式,該轉期續存之定期存款利率條件均已變更;至於該轉期續存之約定期間,亦依照申請轉期續存之起息日重新計算,故該轉期續存契約之法律性質,就約定期間及利率條件言,應屬新的要約。如定期存款自轉期續存日起,未滿1個月內解約者,該轉期續存後之存款利息,依據上揭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促進銀行業之良性競爭及增進定期存款之穩定性仍不宜計息。